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发布 浏览:976 2022-03-15 16:57:32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技术创新

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工信规〔2022〕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14日


 


 
哈尔滨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领与示范作用,规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参照《工信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及《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黑工信科规〔2018〕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企业是指本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体系比较完善、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示范企业认定与运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报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备条件
1.在哈尔滨市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企业各类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失信行为;
2.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
3.企业注重研发投入。连续3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对于成立不足3年的企业,需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5%以上;
4.拥有2项及以上发明专利或5项及以上其他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实际应用成效显著;
5.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数应占从业人数的5%以上;
(二)其他条件
6.掌握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市内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的制(修)定工作;
7.具有明确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具有与行业上下游企业、相关高校、相关科研院所长期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业绩,并与本领域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建立了广泛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8.新产品、新技术(工艺)开发能力强,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增加品种、提升质量、节能减排、提高效益等方面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9.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稳定增长。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10.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哈尔滨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数据表》;
(二)自主知识产权证书,获得的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方面的奖励证书、认定证书等(复印件);
(三)第五条相关条款要求的佐证材料;
(四)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认定申请
企业向所在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评审材料。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后向市工信局提报推荐企业名单。
第八条 组织评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依据认定条件和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专家评审结果或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择优确定拟认定示范企业名单,并通过中国哈尔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正式公布认定结果。

第四章 年度评价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示范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条 评价办法
(一)示范企业根据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并报送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后,形成审核报告并加盖公章报送市工信局。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示范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年度核查结果予以公布,合格的予以确认,不合格的撤销示范企业称号并发布有关公告。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评价得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二)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撤销示范企业称号:
(一)当年评价不合格;
(二)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     
(四)有重大税收违法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弄虚作假骗取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报告,由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整备案。
第十四条 按照《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对于符合条件的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下载:http://document.casicloud.com/industry/upload/管理控制台/2022/03/15/164730607654293.doc
1.《哈尔滨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编写提纲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数据表
4.《哈尔滨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vvvv

 

来源: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