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CMMI补助政策,2022最新黑龙江工信厅补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1〕14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数字化发展、引进培育数字产业企业、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加快发展壮大数字产品制造业、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方面的省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省级主管部门是指《若干政策措施》各项政策条款中位列第一的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是指位列第一以后的责任单位,不包括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有单独说明的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申报单位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融资担保机构、产业园区(基地)以及产业数字化或数字产业化项目牵头单位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落实《若干政策措施》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六条 奖补政策分为免申即享、认定奖励和据实补助三类。
(一)免申即享类
1. 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领域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牵头单位,省级财政按照中央支持额度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信息消费等试点示范牵头单位,奖励50万元。
3. 对履行统计填报义务、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数字产业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500万元。
4. 对通过国家评估、接入20家以上企业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省级财政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5. 对新纳入规上统计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 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I)评估且获得3级及以上等级评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认定奖励类
1. 省级主管部门每年认定不超过50个工业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示范应用项目,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
2. 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服务中小企业云平台企业,按照服务企业数量,省级财政给予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
3. 省级主管部门每年认定50户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省级财政对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其中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认定标准详见附件3。
(三)据实补助类
1. 对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项目,省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符合《黑龙江省重点数字产品指导目录》规定范围、投资额(设备和软件)2000万元及以上、在申报年度内已全部建成投产或分期投产。认定标准详见附件4。
2. 对首次购买应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的企业,省级财政按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需实际到账且取得发票)的20%给予补贴,单个产品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认定标准详见附件5。
3. 对经过验收、达到智慧矿山标准的非煤矿山示范项目,省级财政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认定标准详见附件6。
4. 建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发生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按照一定额度和比例给予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详见附件7。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黑龙江省
(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项目申报需满足不重复原则
(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项奖补资金。
(二)申报单位已获得奖补资金的同一项目,之后的年度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兑现流程
第九条 启动兑现。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年度组织开展《若干政策措施》政策兑现。以印发正式通知的形式明确当年启动时间、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 组织申报
(一)免申即享类
原则上不需要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省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认定奖励类、据实补助类
各市(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属地化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本级和所辖县(市,区)相关材料,报送至省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材料不作为最终支持依据。
第十一条 开展评审
(一)免申即享类
省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文件和行业数据形成评审结果,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拟定资金分配方案。
(二)认定奖励类
省级主管部门依据相应认定标准组织开展评审,可通过成立专家审核组、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评审。专家审核组、第三方机构等应出具审核报告,给出评审结果。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
(三)据实补助类
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评审,可通过成立专家审核组、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评审。专家审核组、第三方机构等应出具审核报告,给出评审结果。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网上公示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以及相关责任部门意见,确定拟支持对象名单并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因需要可按规定延长。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级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请示报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支持对象名单提交省级主管部门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拨付资金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省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若干政策措施》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对申报单位承担的国家级或省级重大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
(三)参与评审的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绩效目标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省级主管部门负责设定绩效目标并细化分解项目绩效目标任务。各市县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不再列入今后省级各项政策支持范围,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若干政策措施》各项政策条款中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
附件:1. 黑龙江省工业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示范应用认定标准(试行)
2. 黑龙江省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认定标准(试行)
3.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认定标准(试行)
4. 黑龙江省重点数字产品建设项目认定标准(试行)
5. 黑龙江省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市场化应用认定标准(试行)
6. 黑龙江省(非煤)智慧矿山认定标准(试行)
7. 黑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融资担保贷款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黑龙江省工业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
示范应用认定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支撑开展工业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示范应用(以下简称示范应用)的认定,制定本标准。
一、认定范围
开展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安全化生产等工业互联网应用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行业范围包含但不限于装备、石化、食品、原材料、医药、电子信息、民爆等。
二、基本条件
企业应满足《<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评价内容及认定标准
示范应用主要从基础能力、示范内容、产生效益和示范效应四个维度进行认定,共包括十一个方面的评价内容和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应符合任意一项是认定的基本(最低)标准,最终认定结论由认定标准中符合高标准项或同时符合多项标准得出。
(一)基础能力
1. 网络覆盖
评价内容:企业应建立较为完善的工业互联网网络体系,厂区特别是生产区域已实现较大范围网络覆盖,网络带宽能够满足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具体如下:
一是主干网络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二是生产区域内工业通信网络覆盖率达到70%以上。
三是网络带宽达到100MB/s以上。
认定标准:以上评价内容中,需至少符合任意1项。
说明:工业互联网网络体系包括网络互联、数据互通和标识解析三部分。主干网络是企业内所有通信、信息化系统连接的承载体,负责本地网络的贯通及本地网络与广域网的连接。工业通信网络是指现场总线、工业以太网、工业无线网络等。
2. 生产设备
评价内容:企业应广泛采用数字化生产设备,已开展数字化生产设备联网,能够解析主流的工业互联网协议,具体如下:
一是数字化生产设备数量占全部生产设备比例不低于70%。
二是已联网数字化生产设备占全部数字化生产设备的比例不低于80%。
三是能够解析OPC通讯协议、Modbus通讯协议、ProfiBus通讯协议等主流工业互联网协议中的任意一种。
认定标准:以上评价内容中,需至少符合任意1项。
说明:数字化生产设备是指具备自动信息采集功能的生产设备。
3. 安全保障
评价内容:企业应建立较为完善的工业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围绕工业互联网建设及应用开展安全防护、风险评估、数据管理等工作,具体如下:
一是已部署生产设备和工业控制系统安全防护措施。
二是在内外网改造过程中落实有关安全标准并进行工业互联网安全评估。
三是对于产品数据、研发设计数据、生产数据、经营管理数据等采取必要的数据规范管理措施并实施管理。
认定标准:以上评价内容中,需至少符合任意1项。
4. 企业上云
评价内容:企业应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设备上云和业务上云,具体如下:
一是实现上云的工业设备数量占企业工业设备总数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
二是基于云上部署的系统开展研发设计、经营管理、生产管理、供应链管理、市场营销、用户服务等业务。
认定标准:以上评价内容中,需至少符合任意1项。
说明:实现上云的工业设备是指实现与工业互联网平台边缘端或云端连接并能够进行数据交换的工业设备。
5. 创新能力
评价内容:企业应围绕工业互联网建设及应用,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具体如下:
一是入选国家或黑龙江省产业数字化试点示范。
二是已接入黑龙江省内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并开展标识解析应用。
三是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并获得证书。
认定标准:以上评价内容中,需至少符合任意1项。
说明:产业数字化试点示范包括5G、工业互联网、工业大数据、企业上云、数字化(智能)车间、智能工厂、中小企业数字化标杆等。
6. 资金投入
评价内容:企业应围绕工业互联网建设及应用,在认定的上一年度开展工业互联网相关投入,具体如下:
一是将工业互联网相关投入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并进行统筹安排。
二是设立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全流程跟踪管理。
认定标准:以上评价内容中,需至少符合任意1项。
说明:工业互联网相关投入是指企业围绕工业互联网建设及应用,在内外网改造升级、设备联网改造、解决方案购买与实施、工业APP或工业微服务订阅、软硬件采购、培训宣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7. 数据规范
评价内容:企业应基于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实现数据联通、标准统一和真实可靠,具体如下:
一是基于标识解析体系开展数据分类汇聚与梳理,形成数据资产。
二是基于标识解析体系统一标准,实现各生产要素数据贯通。
三是基于标识解析体系形成数据挖掘和分析能力,实现数据可视化。
认定标准:以上评价内容中,需至少符合任意1项。
(二)示范内容
示范内容分为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安全化生产六类,单个企业应符合其中的一类。
1. 智能化制造
评价内容:企业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材料、设备、产品等生产要素与用户之间的在线连接和实时交互,逐步实现机器代替人生产,具体如下:
一是生产排程柔性化。基于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开展原料采购与市场订单管理、生产计划优化与排产、生产调度优化与排产三个业务环节应用实践,应用多种智能算法提高生产排程效率,实现柔性化生产,满足多品种、小批量的订单需求。
二是生产作业数字化。基于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开展工单派放管理、工艺参数调优、过程控制执行三个业务环节应用实践,实现生产任务基于生产计划自动生成,关键工序自动控制实现率90%以上的。
三是过程质量可追溯。基于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改进三个环节应用实践,推动质量管理全流程优化,实现质量正向逆向全程可追溯,产品检验覆盖率达到100%。
四是生产设备自管理。基于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开展设备监控、设备诊断、设备预测性维护、设备自适应控制四个环节应用实践,提升生产设备数字化管理水平,实现对90%以上的生产设备进行监控分析。
五是仓储物流智能化。基于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开展物流仓储仿真规划、物流调度执行优化、仓储管理、车辆管理四个业务环节应用实践,提升物流及仓储综合管理水平,简单重复性工序90%以上实现自动化。
六是能源管理集约化。基于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开展能源统计监测、能源在线调度、能源预测优化三个业务环节应用实践,开展主要耗能设备实时监测与控制,实现能源资源的优化调度、平衡预测和有效管理。
七是安环管理规范化。基于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开展安全管理和环保管理,缩短安全事件响应时间、降低安全事故停机率,实现工业废弃物100%集中管控、达标排放。
认定标准:以上评价内容中,需至少符合任意2项(第7项为必备项)。
2. 网络化协同
评价内容:企业通过跨部门、跨层级、跨企业的数据互通和业务互联,推动供应链上的企业和合作伙伴共享客户、订单、设计、生产、经营等各类信息资源,实现网络化的协同设计、协同生产或协同服务,促进资源共享、能力交易以及业务优化配置,具体如下:
一是基于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整合社会研发资源,开展跨企业、跨区域、跨领域的网络化协同设计,提升产品协同研发效率。
二是基于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开展客户订单、生产计划、产品配送等信息共享与业务协作,实现网络化协同生产,提升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对接效率。
三是基于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整合或利用上下游企业研产供销资源,开展供需精准传递、生产联动联调、产能柔性配置等,实现产业链协同一体化运作,打造产业协作共赢发展生态。
认定标准:以上评价内容中,需至少符合任意1项。
3. 数字化管理
评价内容:企业通过打通核心数据链,贯通生产制造全场景、全过程,基于数据的广泛汇聚、集成优化和价值挖掘,优化、创新乃至重塑企业战略决策、产品研发、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业务活动,构建数据驱动的高效运营管理新模式,具体如下:
一是基于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实现企业数据的规范化管理,形成跨部门、跨业务、跨系统的多维度数据汇聚,通过对有效数据资源的价值挖掘与分析,驱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基于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开展经营管理、生产管理、供应链管理、市场营销、用户服务等应用实践,建立适应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业务流程体系,以数据为驱动提升企业科学管理、精准决策水平。
三是基于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集成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维服务、市场销售等数据资源,构建覆盖企业业务活动全过程的数字孪生体,在具体工业场景中开展数字孪生应用实践。
认定标准:以上评价内容中,需至少符合任意1项。
4. 个性化定制
评价内容:企业面向消费者个性化需求,通过客户需求准确获取和分析、敏捷产品开发设计、柔性智能生产、精准交付服务等实现用户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的深度参与,以低成本、高质量和高效率的大批量生产实现产品个性化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具体如下:
一是基于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获取客户需求并开展模块化、个性化设计,实现产品的敏捷研发。
二是基于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获取客户需求并开展柔性生产、敏捷配送,及时响应制造任务和产品品种变化。
三是基于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实现客户在设计、生产、配送、服务等环节的全流程参与,提升客户满意度。
认定标准:以上评价内容中,需至少符合任意1项。
5. 服务化延伸
评价内容:企业从原有制造业务向价值链两端高附加值环节延伸,从以加工组装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具体如下:
一是基于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开展智能产品(设备)远程监测、故障诊断、预测性维护等增值服务,提升产品(设备)效能效益。
二是基于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开展闲置制造能力在线交易、融资租赁、信用贷款等产融服务,提升产业链附加值。
三是基于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将机理模型、工艺流程、管理经验等工业知识固化封装为面向特定场景的工业APP或工业软件,通过在线交易的方式输出解决方案。
认定标准:以上评价内容中,需至少符合任意1项。
6. 安全化生产
评价内容:企业通过工业互联网在安全生产中的融合应用,增强工业安全生产的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和评估能力,加速安全生产从静态分析向动态感知、事后应急向事前预防、单点防控向全局联防的转变,提升工业生产本质安全水平,具体如下:
一是整合现有安全生产数据、平台和系统,构建企业级或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监管平台,具备安全感知、监测、预警、处置、评估等功能,实现安全生产全过程、全要素、全产业链的连接和监管。
二是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安全管理经验知识的软件化沉淀和智能化应用,加快工艺优化、预测性维护、智能巡检、风险预警、故障自愈、网格化安全管理等工业APP和解决方案的应用推广,实现安全生产的可预测、可管控。
三是在工业互联网建设中,将数字孪生技术应用于安全生产管理,实现关键设备全生命周期、生产工艺全流程的数字化、可视化、透明化,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数据管理能力。
认定标准:以上评价内容中,需至少符合任意1项。
(三)产生效益
1.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评价内容:示范应用在企业提质、降本、增效、降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认定当年,企业相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指标较上一年度应有所改变,具体如下:
一是生产效率提升
二是产品不良率降低
三是生产成本降低
四是单位产值能耗降低
五是产品研发周期缩短
六是社会贡献率提升
认定标准:以上评价内容中,需至少符合任意2项。
说明:社会贡献率=社会贡献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社会贡献总额包括工资(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交增值税、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及其他税、净利润。
2. 两化融合发展水平
评价内容:示范应用在提升企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认定当年,企业两化融合相关指标应实现同比正增长。
认定标准:示范应用在提升企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认定当年,企业两化融合相关指标较上一年度应有所提升,具体如下:
一是企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提升2%以上。
二是企业数字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生产设备数字化率、数字化生产设备联网率等关键指标均有不同程度提升或者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三是企业两化融合发展阶段应处于集成提升或创新突破。
认定标准:以上评价内容中,需至少符合任意1项。
说明:企业应依托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https://http://cspiii.com/)开展两化融合自评估、自诊断、自对标,形成企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报告,每年至少进行二次。企业两化融合分为四个发展阶段,从低到高依次为起步建设、单项覆盖、集成提升、创新突破。
(四)示范效应
评价内容:示范应用经过企业的不断改进与优化,具备在本行业乃至其他行业示范推广的可行性,具体如下:
一是示范应用已经形成行业典型案例,认定当年已在本行业开展示范推广活动。
二是示范应用已经形成行业解决方案并向本行业其他企业进行了输出,认定当年已经落地并开始实施。
三是示范应用已经形成系统解决方案并向其他行业企业进行了输出,认定当年已经落地并开始实施。
认定标准:以上评价内容中,需至少符合任意1项。
四、认定程序
依据《实施细则》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报,具体时间和要求以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为准。
五、认定结果
基于评价内容及认定标准确定符合条件的示范应用项目,每年不超过50个,按规定给予分档奖励。
附件2
黑龙江省具有标杆示范作用
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认定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支撑开展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的认定,制定本标准。
一、认定范围
承担工业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及运营的企业,能够面向黑龙江省内工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需求,构建基于平台的海量数据采集、汇聚、分析服务体系,支撑制造资源泛在连接、弹性供给、高效配置,助力工业企业实现提质、降本、增效、降耗,服务的行业包含但不限于装备工业、石化工业、能源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工业、冶金工业、建材工业、轻工业、纺织工业等。
二、基本条件
平台企业应满足《<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评价内容及认定标准
平台企业主要从基础能力和服务能力两个维度进行认定,共包括七个方面的评价内容和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应符合任意一项是认定的基本(最低)标准,最终认定结论由认定标准中符合高标准项或同时符合多项标准得出。
(一)基础能力
1. 运营能力
评价内容:平台企业应具备可持续的独立运营能力,研发投入合理,经济效益良好,拥有一批稳定的合作伙伴,初步建立多方参与、互利共赢的平台生态。
认定标准:平台企业应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1)平台建成运行时间不足1年,认定当年实际投资不低于400万元,与不少于3家云服务商或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2)平台建成运行时间满1年但不足2年,认定当年已累计投资不低于800万元,与不少于5家云服务商或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3)平台建成运行时间满2年但不足3年,认定当年已累计投资不低于1200万元,与不少于8家云服务商或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4)平台建成运行时间达到3年以上,认定当年已累计投资超过2000万元,与10家以上云服务商或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2. 技术支撑能力
评价内容:平台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拥有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技术团队人员数量和架构合理,具有较强技术研发能力,能够及时响应工业企业用户需求。
认定标准:平台企业应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1)平台企业已获得国家或我省工业互联网相关资质,拥有不少于5项的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技术团队不少于10人。
(2)平台企业已获得国家或我省工业互联网相关资质,拥有不少于8项的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技术团队不少于20人。
(3)平台企业已获得国家或我省工业互联网相关资质,拥有不少于15项的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技术团队不少于30人。
(4)平台企业已获得国家或我省工业互联网相关资质,拥有不少于20项的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技术团队超过40人。
(二)服务能力
1. 数据存储服务能力
评价内容:平台具备稳定可靠的云基础设施运行环境,部署主流数据库系统,能够为工业企业用户提供可灵活调度的计算、存储和网络服务。
认定标准:平台企业应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1)平台数据存储环境符合相应的等级保护规定,已存储不少于120户工业企业用户的工业数据,可以基于公有云、私有云或混合云为工业企业用户提供服务。
(2)平台数据存储环境符合相应的等级保护规定,已存储不少于160户工业企业用户的工业数据,可以基于公有云、私有云或混合云为工业企业用户提供服务。
(3)平台数据存储环境符合相应的等级保护规定,已存储240户以上工业企业用户的工业数据,可以基于公有云、私有云或混合云为工业企业用户提供服务。
2. 应用服务能力
评价内容:平台面向工业企业用户,可以基于云计算服务架构提供研发、采购、生产、营销、管理和服务等工业软件,或基于平台即服务架构提供面向不同工业场景的机理模型、微服务组件和工业APP,具备各类软件应用及工业APP的搜索、认证、交易、运行、维护等管理能力。
认定标准:平台企业应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1)平台已发布的云化工业软件和工业APP(含接入)数量不少于60个,已定阅的工业企业用户数不少于40户。
(2)平台已发布的云化工业软件和工业APP(含接入)数量不少于80个,已定阅的工业企业用户数不少于70户。
(3)平台已发布的云化工业软件和工业APP(含接入)数量不少于100个,已定阅的工业企业用户数超过100户。
3. 示范推广能力
评价内容:平台能够面向不同行业工业场景,为工业企业用户提供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安全化生产等系统解决方案,形成一批可复制、易推广的应用案例。
认定标准:平台企业应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1)基于平台可提供的系统解决方案,已形成至少2个不同工业场景下的应用案例,具备向相关行业同类场景推广的可行性。
(2)基于平台可提供的系统解决方案,已形成至少4个不同工业场景下的应用案例,具备向相关行业同类场景推广的可行性。
(3)基于平台可提供的系统解决方案,已形成至少8个不同工业场景下的应用案例,具备向相关行业同类场景推广的可行性。
(4)基于平台可提供的系统解决方案,已形成至少10个以上不同工业场景下的应用案例,具备向相关行业同类场景推广的可行性。
4. 用户覆盖能力
评价内容:平台服务范围覆盖多个行业,拥有一定数量的工业企业用户,用户活跃度保持相对稳定。
认定标准:平台企业应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并计相应分值。
(1)平台服务已覆盖至少3个行业,用户总数不少于100户,月平均活跃用户(单月累计在线10小时以上或登录5次以上)数量不少于30户。
(2)平台服务已覆盖至少4个行业,用户总数不少于150户,月平均活跃用户(单月累计在线10小时以上或登录5次以上)数量不少于45户。
(3)平台服务已覆盖至少6个行业,用户总数不少于200户,月平均活跃用户(单月累计在线10小时以上或登录5次以上)数量不少于60户。
(4)平台服务已覆盖8个及以上行业,用户总数超过300户,月平均活跃用户(单月累计在线10小时以上或登录5次以上)数量不少于90户。
5. 用户满意度
评价内容:平台企业应当定期对已服务的工业企业用户开展回访,按照不满意、一般、满意三个等次了解工业企业用户对于平台服务的满意度,收集整理工业企业用户业务需求和意见建议,作为改进和提升平台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
认定标准:平台企业应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1)调阅平台企业的工业企业用户回访记录,认为不满意的用户数与平台总用户数之比应不高于25%。
(2)调阅平台企业的工业企业用户回访记录,认为不满意的用户数与平台总用户数之比应不高于20%。
(3)调阅平台企业的工业企业用户回访记录,认为不满意的用户数与平台总用户数之比应不高于15%。
(4)调阅平台企业的工业企业用户回访记录,认为不满意的用户数与平台总用户数之比应不高于10%。
四、认定程序
依据《实施细则》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报,具体时间和要求以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为准。
五、认定结果
基于评价内容及认定标准确定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按规定给予分档奖励。
附件3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数字化
示范标杆企业认定标准(试行)
为发挥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在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中的典型带动作用,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规〔2021〕14号)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有关规定,制定本认定标准。
一、认定范围
本认定标准所称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是指在推进产品设计、制造设备、生产管理数字化,增强生产管控协同、市场响应、产业协作等能力,提升产品服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智能化水平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中小企业,能够引领带动更多行业和企业推广应用数字化新技术、新模式。
二、基本条件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制造业为重点,连续经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
(三)在黑龙江省境内注册成立3年以上,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四)企业发展前景好,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三、评价内容及认定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主要从数字化改造、网络化协同和智能化升级三个维度进行评定,共包括七个方面的评价内容和认定标准。同时针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设置加分项。
(一)数字化改造
1. 产品设计数字化
评价内容:企业在产品研发设计环节具有较好的数字化基础,能够借助多种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计算机辅助仿真软件缩短研发周期、降低研发成本、优化产品工艺、提升产品性能,并实现产品从研发到生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具体如下:
一是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等技术,实现产品数字化设计。
二是采用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辅助工艺规划(CAPP)、设计和工艺路线仿真、可靠性评价等先进技术,实现工艺数字化设计及仿真优化。
三是建立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LM)和物料清单系统(BOM),实现产品多配置管理、研发项目管理,产品设计、工艺数据的集成管理。
认定标准:以上评价内容中,需符合其中一项。
2. 制造设备数字化
评价内容:企业广泛采用数字化生产设备,推动设备上云,能够基于信息系统和设备数据实现设备管理,具体如下:
一是在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危险系数高的生产制造环节实现“机器换人”。
二是实现锅炉、制冷等高能耗设备、电机、空压机等通用动力设备、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智能装备、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设备和其他各类生产现场的各型关键生产设备及其辅助设备联网上云。
三是采用计算机辅助制造(CAM)技术,对制造过程和生产设备进行控制与监视。采用分布式数控(DNC)实现CAD/CAM和计算机辅助生产管理系统集成互通。
四是面向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制造所涉及的关键生产设备和重要辅助设备开展数据采集。基于设备采集数据实现设备台账、点检、保养、维修、产能、能耗等和设备管理数字化;分析稼动率、生产计数、加工节拍、换线时间、物料消耗等生产管理信息,提升设备利用率和生产管理水平。
认定标准:以上评价内容中,需至少符合其中一项。
3. 生产管理数字化
评价内容:企业能够基于信息系统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产过程的高效管理,具体如下:
一是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提高人、财、物、事等企业资源管理功能。
二是建立制造执行系统(MES),实现制造数据、计划排产、生产调度、质量、设备、能效等管理功能。
三是建立仓库管理系统(WMS)和运输管理系统(TMS),实现生产制造现场物流与物料的精准管控。
四是建立质量管理系统(QMS)并实现可视化管理,实现质量检验、关键工序SPC分析、过程质量数据采集、管理、追溯与分析等。
五是制造执行系统(MES)、企业资源计划(ERP)与数字化三维设计仿真软件、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LM)、供应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等系统之间的多元异构数据实现互换,实现企业各个环节的高度柔性与高度集成。
六是基于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生产系统自运行、自诊断、自优化,通过算法和模型构建感知、分析、预测、决策能力,促进生产制造智能化。
七是具有工业互联网在安全生产中的融合应用,增强工业安全生产的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和评估能力。
认定标准:以上评价内容中,需至少符合其中一项。
(二)网络化协同
1. 企业内部联网上云
评价内容:企业具有较好的网络基础,能够全面支撑企业办公管理、生产管理、信息管理要求,具体如下:
一是利用现场总线、工业以太网、无线网络、物联网等技术实现设备、系统间的互联与通信。
二是使用5G专网、5G切片、NB—IoT、工业IPv6、无源光网络(PON)等新一代网络技术提升工业企业生产设备和信息系统的数据互通能力,推进生产控制网络与信息管理网络的深度融合。
认定标准:以上评价内容中,需至少符合其中一项。
2. 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协同创新
评价内容:依托工业互联网在产业链数据联通和产业集群资源协同的优势开展协同创新应用,具体如下:
工业互联网、资源、数据、产业链、产业集群、新模式。
一是开展品牌数字展厅、在线交易系统、全员营销系统等网络营销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客户画像、营销内容数字化。
二是开展搜索电商、平台电商、社交电商、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等多种网络营销新模式,扩大品牌影响。
三是采用供应链管理系统(SCM),实现物流、信息流、单证流、商流和资金流五流合一。
四是依托互联网开展委托采购、联合采购、即时采购等网络采购新模式。
五是在产业链或产业集群内开展网络化协作,通过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资源和制造能力,对接融入大企业、行业或区域产业供应链体系,形成数据驱动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典型模式。
认定标准:以上评价内容中,需至少符合其中一项。
(三)智能化升级
1. 产品和服务智能化
评价内容:企业能够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创新能力,提供智能化的产品和服务,具体如下:
一是推动人工智能、新型传感器、AR/VR等技术的深度应用,研发智能化装备、智能机器人、车载智能终端、金融智能终端等高端装备。
二是发展新一代智能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产品等新型消费类产品,创新发展智能安防、智能交通、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能社区等领域的产品和服务。
三是面向消费者个性化需求,通过客户需求准确获取和分析、敏捷产品开发设计形成个性化定制方案,通过柔性智能生产实现大批量定制化生产、精准交付用户。
四是动态采集产品使用和服务过程数据,提供在线监控、远程诊断、预测性维护等延伸服务,丰富完善服务产品和业务模式,探索平台化、集成化、场景化增值服务。
五是建立全生命周期、全流程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建设敏捷响应的用户服务体系,实现从订单到交付全流程的按需、精准服务。
认定标准:以上评价内容中,需至少符合其中一项。
2. 企业管理智能化
评价内容:企业能够基于系统集成融合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企业综合管理的智能化,具体如下:
一是在企业计划及发展战略制定、人力物力资源调配、风险与舆情监控、企业管理效率最优化等方面,利用数据智能技术,推动管理过程智能化。
二是结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基于OA、ERP、MES、PLM系统,构建智能化大脑,推动组织优化、管理优化,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实现精细管理和智能决策。
三是推广应用财务机器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等平台化智能管理服务。
认定标准:以上评价内容中,需至少符合其中一项。
(四)加分项
评价内容:对企业所获荣誉或“两化”融合贯标情况进行附加分评定。
一是企业属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是企业完成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认定标准:以上评价内容中,需至少符合其中一项。
四、认定程序
依据《实施细则》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报,具体时间和要求以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为准。
五、认定结果
基于评价内容及认定标准从高到低依次排序,认定前50户为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
附件4
黑龙江省重点数字产品建设项目
认定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认定范围
符合《黑龙江省重点数字产品指导目录》的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建设项目。
《黑龙江省重点数字产品指导目录》分为重点支持和积极培育两类,重点支持的产品共9个类别,这些产品在我省有产业基础和技术支撑、可有效推动我省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培育的产品共3个类别,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市场需求旺盛、处于技术前沿。
1. 重点支持目录
序号 | 产品类别 | 说明 |
1 | 半导体材料和装备 | 碳化硅、砷化镓、蓝宝石等晶体材料及生产装备制造 |
2 | 传感器 | 在航空航天、汽车、气象、工业控制、农业等领域应用的压力、温度、湿度、加速度、声、磁、化学与生物、光、电等传感器 |
3 | 光学产品 | 激光通信系统、多光谱检测设备 |
4 | 计算机及外设 | 基于国产CPU和操作系统的服务器、个人电脑、便携终端、显示器、打印机、存储器以及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等产品制造 |
5 | 电池 | 动力电池、储能电池、电动工具、数码及其他 |
6 | 汽车电子 | 汽车仪表、汽车电驱动总成、驱动电机、功率电子控制器、汽车总线产品 |
7 | 工业数字控制系统 | 集散式控制系统(DCS)、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监视控制与数据采集(SCADA)设备、工业网联设备、工业机器人、电工仪表等 |
8 | 消费电子 | 老年服务电子设备、健康电子设备、服务机器人 |
9 | 北斗导航 | 车载北斗导航设备、北斗导航便携终端、基于北斗导航的应急救援设备 |
2. 积极培育目录
序号 | 产品类别 | 说明 |
1 | 硅光子芯片 | 硅光子芯片的设计、先进封装和测试 |
2 | 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混合现实(MR) | 用于工业、教育、旅游、农业、医疗、产教融合、数字化展示等方面的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产品 |
3 | 量子信息 | 量子计算、量子通信 |
二、基本条件
企业及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
1. 项目企业必须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2.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备案(核准)、用地、环评等审批要件齐备。
3. 项目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4. 项目在申报年度内已全部建成投产或分期投产(分期建成投产项目相关要件须对应分期审批建设内容)。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项目建成投产的相关财务、资产等验收证明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三、评价内容及认定标准
依据以下四项原则:
1. 有产业基础和技术支撑的产品;
2. 可与我省传统优势产业融合发展的产品;
3.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市场空间大、增长快的产品;
4. 处于技术前沿、前瞻性布局的产品。
附件5
黑龙江省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
市场化应用认定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支撑开展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市场化应用的认定,制定本标准。
一、认定范围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首次购买应用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购买方)。本标准所称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是指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与应用,功能、性能先进或可打破行业封锁、垄断,产品质量可满足行业需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首次发布且处于市场推广初期的软件产品,不包括研制企业开发仅限于自用的软件产品。
二、基本条件
购买方应符合《<“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三、评价内容及认定标准
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市场化应用从首版次软件产品和购买方两个维度进行认定,包括5个方面的评价内容和认定标准。
(一)首版次软件产品
1. 研制企业
评价内容:研制企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黑龙江省,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属于规上的研制企业还应履行黑龙江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填报义务。
认定标准:审核研制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以及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明文件,应真实有效。属于规上的研制企业应在黑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统计年报报表之内。
2. 知识产权
评价内容:由研制企业主导或自主研制,拥有软件著作权,著作权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申请认定的时间距产品取得该软件著作权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认定标准:审核研制企业的软件著作权证明文件(如果属于共有,研制企业需为第一权利人,且需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证明),应真实有效且文实相符。
3. 功能性能
评价内容: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首次发布,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通过专业机构检测,运行安全、性能可靠。
认定标准:审核专业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成果鉴定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应真实有效且文实相符。
4. 市场应用
评价内容:产品实现市场化销售且销售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认定标准:审核研制企业的相关销售合同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等证明文件,应真实有效。销售总额以研制企业实际入账额为准,不包括产品运维服务费。
(二)购买方
评价内容:购买方应为研制企业认可的首次采购使用其首版次软件产品的用户,且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已在购买方完成部署应用。
认定标准:审核购买方与研制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以及购买方的支付凭证、研制单位的货款到账凭证等证明文件,相互验证内容一致、真实有效且文实相符。实地查看购买方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的应用场景和运行记录,与研制企业销售的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实际功能与性能参数相符。
四、认定程序
依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以购买方(仅限一家)为主体并与研制企业共同申报,具体时间和要求以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为准。
五、认定结果
基于评价内容及认定标准确定购买方资格,对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
附件6
黑龙江省(非煤)智慧矿山
认定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支撑开展黑龙江省(非煤)智慧矿山的认定工作,制定本标准。
一、认定范围
(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矿以外的其他类型矿山,包括铁、有色金属(铜、金、银、钼、钨、锡等)、石墨等矿山企业。(非煤)智慧矿山至少应包含采矿、选矿、尾矿三个部分。
二、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黑龙江省,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企业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证照齐全,遵纪守法。
(三)申报项目主要建设条件特别是资金来源基本落实,且应为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
三、评价内容及认定标准
(非煤)智慧矿山主要从智慧运营、智慧生产两个维度进行认定,共包括八个方面的评价内容和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应符合任意一项是认定的基本(最低)标准,最终认定结论由认定标准中符合高标准项或同时符合多项标准得出。
(一)矿山基础条件
1. 资源规模
评价内容:按照国家针对矿山规模的划分标准,根据不同种类矿山的储量及开采量进行综合评价。
认定标准:企业应符合大型矿山、中型矿山或小型矿山中的任意一项。
2. 投资规模
评价内容:根据矿山企业注册资金、实缴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综合评价。固定资产投资是指除资源、土地、基建等资产以外的投资,包括设备、系统、生产车辆等。固定资产的认定以取得完税发票并计入固定资产账为凭据。
认定标准:智能化改造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1)矿山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1亿以上且实缴资金人民币2000万以上;
(2)矿山企业在申报年过去5年内固定资产投入总额超过3000万。
3. 经营状况
评价内容:矿山企业是否纳入到国家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名录,企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情况。
认定标准: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1)矿山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到国家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名录;
(2)上三年平均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
(3)纳税500万以上。
4. 创新能力
评价内容:矿山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及中高级人才占比,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认定标准: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1)企业在册人员超过500人;
(2)技术人员(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占比超过10%;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著作权等)。
(二)信息基础设施
1. 信息化架构
评价内容:智慧矿山采用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云、边、端架构,建立面向“矿石流”的全流程智能生产管控系统,将矿山大量基于传统IT架构的信息系统作为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源,继续发挥系统剩余价值,同时逐步推进传统信息化业务云化部署,实现矿山全流程的少人无人化生产。
认定标准:矿山企业应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1)矿山信息系统完整清晰采用云、边、端架构且业务运行良好;
(2)矿山信息系统部分采用云、边、端架构相关技术且能够稳定运行。
2. 基础网络
评价内容:矿山企业要统筹工业互联网内外网络建设,整体规划部署矿山控制网、生产网、办公网、安防网等网络。
认定标准:矿山信息网络应至少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1)信息管理网络采用以太网技术的网络,矿山信息管理网主干网络传输速率不低于1000Mbps,出口带宽不低于100Mbps。
(2)采用矿山物联网平台,提升网络的布局布点与覆盖范围,实现地面与井下的无障碍通讯,满足大批量人员与移动设备精确定位、设备实时控制、大批量实时工业数据的采集与传输等要求。
(3)企业工业互联网内网开展IPv6、5G、NB—IoT(窄带物联网)等新型技术的应用部署,采用无线Mesh网络、Ad—hoc网络等技术实现全部移动装备和作业人员的无缝信息交互。
(4)矿山监控及自动化网络主干网络采用工业以太网或兼容以太网协议的网络(有线或5G),采用工业级设备,支持多种网络拓扑结构和冗余方式,网络故障重构时间不大于50ms,主干网络传输速率不应低于1000Mbps。
(5)配备高系统容量、高传输速率、多容错机制、低延时的高性能网络设备,采用分布式工业控制网络,建设基于软件定义的敏捷网络,实现网络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安全性高、抗干扰能力强、传输带宽不少于两倍冗余配置的交换机、路由器、通讯基站、通讯线路等设备,以满足生产控制数据、各类感知设备数据、无线通讯数据、视频信号的准确、可靠、安全、高实时性的传输需要。
(6)矿山安全监控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工控生产系统、应用信息管理系统等网络层面完全隔离,主干传输网络中各独立子系统单独划分VLAN进行通信;支线网络采用工业以太网、现场总线或无线网络等方式。
3. 信息安全
评价内容:按照《网络安全法》《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指南》《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涵盖物理环境安全、应用系统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主机安全、网络通讯安全及备份与恢复等的信息安全体系。
认定标准:矿山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1)企业信息安全制度完善,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完整,信息安全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边界安全、物联网安全、软件应用安全等信息安全状况综合评价。
(三)矿山智慧生产
1. 智慧采矿
评价内容:智慧矿山包含露天矿、地下矿的采掘过程中采用的智能感知系统、智能装备以及自动化控制系统。
认定标准:矿山企业智慧采矿应至少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1)智能感知系统。感知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露天矿山需部署边坡在线监测系统;地下矿山需部署安全检测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其他条件根据系统部署数量、传感器点数、系统功能性能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2)智能装备与自动化控制。是否采用了智能装备和自动化控制系统,采用智能装备数量、占比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系统部署数量、控制点数、系统功能性能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2. 智慧选矿
评价内容:智慧矿山在选矿过程中采用智能装备以及自动化控制系统。
认定标准:智能装备和生产过程自动化。是否采用了智能装备和自动化控制系统,采用智能装备的数量、占比和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率不低于70%)控制系统系统部署数量、控制点数、系统功能性能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3. 智慧尾矿管理
评价内容:智慧矿山的尾矿处理中采用的监控系统和传感网络。
认定标准:在尾矿库是否部署符合规范的监控系统和传感网络,监控系统功能、性能指标。监测指标是否涵盖库水位监测、干滩监测、浸润线检测、位移监测、视频监测、库区雨量监测等内容。
(四)矿山综合管理平台
1. 可视化管理平台
评价内容:企业对矿产资源进行可视化平台管理,在统一时空四维坐标系统下应能管理矿山全部的图视内容、拓扑结构和属性信息。对矿体进行精确圈定和三维建模,对矿产资源及伴生矿体进行品位估值和预测,按照品质和品位级别建立精细矿体分级分块模型,利用科学的技术经济评价方法,为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编制、生产调度管理提供决策支持。
认定标准:矿山企业可视化管理平台应至少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1)可视化综合管理平台物理环境建设应包括独立指挥中心、可视化大屏幕、机房等设施;
(2)可视化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功能、性能综合评价。包含但不限于三维建模与可视化平台、地测地理信息、矿产资源储量评价、地质资源管理、矿山测量管理、数字化孪生矿山等模块。
2. 生产管理系统
评价内容:企业对采矿环节采用智能化软件、选矿环节采用MES系统、资源管理环节采用ERP系统。
认定标准:矿山企业生产管理系统应至少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1)在采矿生产环节是否部署智能设计模块,能够完整实现采矿数字化设计管理;
(2)在选矿环节是否采用了生产过程决策与执行软件(选矿MES),是否具备生产任务管理、生产过程管理、生产计划和排产管理、设备管理、能耗管理、人员管理、物料管理、质量管理等生产管理模块;
(3)企业是否部署ERP系统,且功能完善、运行稳定;独立部署还是接入集团ERP平台;部署/接入ERP模块的数量以及应用客户端数量(5个模块或20个客户端以上)。
(五)工业互联网数据协同应用
1. 工业互联网云平台
评价内容:企业应部署云平台及数据中心,深度挖掘数据分析处理并支持决策能力。实现地质资源数据、生产数据、井巷工程实测模型、采矿设计模型、生产计划模型联动,集中展示和联动处理各类子系统数据,统筹安排各类生产要素和资源分配,动态调节装备作业计划和调度决策。
认定标准:矿山企业工业互联网云平台应至少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1)企业部署云平台及数据中心;
(2)能够深度挖掘数据分析处理并支持决策。
2. 工业APP应用
评价内容:企业采用生产类APP应用(远程运维、预测性维护、智能分选等),以及移动APP(手机、pad等)应用。
认定标准:矿山企业工业APP应用应至少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1)生产过程中有工业APP应用,APP应用数量大于5个及客户端使用数量多于10个;
(2)管理或生产系统采用移动端APP,APP应用数量大于2个及客户端使用数量多于20个。
(六)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
评价内容:根据矿山基本情况、时态GIS数据和矿山在线监测数据、隐患排查数据、相似矿井的灾害事故机理分析,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建立重大灾害模态化预警方法,对岩体变形、易燃气体突出、突水透水、冲击地压、冒顶、自燃等灾害进行超前预测预报,实现危险性区域快速圈定和实时预警。
认定标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应用应至少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1)相关安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规定并按要求接入监管部门监管网络;
(2)安全生产监控系统(人员、设备、环境、危险品等)功能完善,安全生产预警及应急指挥系统具备相应功能。部署以下至少3个系统:重大灾害预警系统、重大设备故障系统、重大灾害防治决策支持系统、人员管理(定位)系统、装备碰撞预警系统、安全监测及避险系统、危险品管理系统、应急指挥系统。
(七)绿色矿山
评价内容:实时跟踪监控矿山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废水废气排放情况及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情况,实时采集三废产生量及废水废气中的污染物监测等数据,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岩石、矿渣等)进行综合利用,产生新价值。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水、电、热等能源进行资源回收利用,降低损耗。
认定标准: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应用应至少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1)资源能源消耗实现智能监控,电、热等能源实现实时监测、控制、分析;
(2)矿山“三废”有效处理,排放达标,有效循环利用,并可实现智能管控。
(八)智慧矿山下一步规划与工作计划
评价内容:矿山企业应聚焦自身信息化需要,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标准与规范,统筹规划智慧矿山的近期和远期目标,以及制定实现目标的工作计划。
认定标准:矿山企业下一步规划应至少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1)智慧矿山下一步规划合理性;
(2)智慧矿山下一步工作计划可行性。
四、认定结果
基于评价内容及认定标准确定符合条件的(非煤)智慧矿山,按规定给予项目投资补助。
附件7
黑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融资
担保贷款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动实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我省初创期、成长期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的融资支持,推动数字经济做大做强,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龙江”发展规划(2019—2025年)的通知》(黑政规〔2019〕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1〕1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是指为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经济活动的企业。即:对应国家统计局《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中第01—04大类“数字产业化”基本范围的数字产业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等行业。主要包括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第三条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本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开展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质押抵押担保贷款提供融资担保,对实际发生的担保代偿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作为政府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发展的融资增信手段,不构成对贷款的担保。
第四条 融资担保代偿损失,是指融资担保机构向被担保企业在银行贷款提供融资担保,在贷款到期时,被担保企业未能按协议或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融资担保机构依据担保协议或担保合同代其偿还后,发生的实际损失。
第五条 凡是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专业从事本省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担保、申报期上一年实际发生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融资担保代偿损失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均可申请风险补偿资金。
第六条 省工信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建立全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名单,及时提供相关融资担保机构,作为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申请担保代偿损失补偿的重要依据。名单根据企业增减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资金闲置和浪费。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风险补偿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省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融资担保业务1年(含1年)以上,无违规经营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中应有符合《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规定,且经营地、主营业务和纳税均在本省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
(四)上年度担保代偿率低于5%。
(五)融资担保机构的财务管理、风控等制度健全,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提取各项准备金。
(六)接受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监管,定期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财务报表及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融资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应完整提交如下材料:
(一)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专项审计报告(需包含实际代偿发生额、代偿率和代偿损失率等)。
(四)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损失业务明细表。
(五)贷款担保代偿损失业务涉及的担保协议、担保主合同及履行凭证(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贷凭证、担保业务收费发票或收据等)。
(六)反担保协议和风险控制措施相关材料。
(七)银行代偿确认书及担保机构代偿凭证复印件。
(八)担保代偿损失业务情况说明(含基本情况、代偿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代偿补偿条件进行简要说明)。
(九)代偿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证明资料。
(十)如经过诉讼的,需提供法院裁决书。
(十一)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资金规模及补偿标准
第十条 在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数字经济专项资金中,统筹一定规模的资金,作为融资担保机构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发生代偿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资金。
代偿损失补偿额=代偿实际损失额×补偿比例
代偿实际损失额=担保代偿额-再担保机构、其他政府担保基金及其他担保公司等按照合同约定分担的代偿金额-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和其他途径已经追回的金额-上年度已取得的各级财政各类融资担保专项补贴资金
在年度安排的预算资金总额度内,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利权、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业务的,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代偿实际损失额20%的比例标准进行补偿,单户担保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以及实物资产抵押等组合型融资担保业务的,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代偿实际损失额10%的比例标准进行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融资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担保和以个人名义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机构应将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充实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兑现流程、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等相关要求按照《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四章规定执行。